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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急難救助申請辦法

一、宗    旨:為扶助因天然災害、意外事故、重病、死亡或家庭變故,而生活陷入困境之中低入戶或家庭清寒者度過難關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申請方式:

(一)、凡需申請者,請於變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,急難、災害救助請於六個月內提出。

(二)、需經由當地派出所警員、里長或學童學校老師通報。

三、申請資格:列冊登記之彰化縣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罹患重病;或需長期醫療,其醫療費用,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或因遭受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,如火災、地震、車禍重傷等,生活頓時陷入困境,為紓解其困境,由本會視受災狀況及意外狀況,予以救助,協助其暫度難關。

 

四、申請時應附繳文件:

       (一)、本會社會急難救助申請表。

       (二)、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(村、里長發給) 。

       (三)、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(現住人口詳細記事)影本;簡式(省略記事)不予承認將予以退件。

五、上述案件經本會人員收件、審核,訪視人員進行個案訪視,由本會審核通過者,酌予救助1仟至3萬元金額。

 

六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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